4.万全平元历方案
(1)月日排列
一年中以1月、3月、5月、7月、9月、等五个单数月份以及12月均作为小月份,固定为30天;而以2月、4月、6月、8月、10月等五个双数月份作为大月份,固定为31天;闰年11月份为31天,全年366天。平年11月份为30天,全年365天。
(2)基本置闰法则
若下一年的定气立春与下一年的1月1日在日期上只相差一天的情形,则本年是否为闰年以及怎样置闰的问题均采用基本置闰法则解决。具体法则为:
基本置闰法则规定闰年的设置方法与现行公历完全一致,即对于整百数的平元年号而言,凡能被400整除的平元年号皆作为闰年,不能被400整除的平元年号皆作为平年。而对于非整百的平元年号而言,凡能被4整除的平元年号皆作为闰年,不能被4整除的平元年号皆作为平年。闰日设置在11月末作为月底日,亦即闰年11月份为31天,全年366天。平年11月份为30天,全年365天。
(3)修正法则
若下一年的定气立春与下一年的1月1日在日期上相差两天的情形,则本年是否为闰年以及怎样置闰的问题均采用修正法则解决。具体法则为:
A.对于定气立春在本年12月且与下一年的1月1日在日期上相距两天的情形,则应将原历表(指未采用修正法则之前所编排出的历表)中本年的天数废弃一天,此年正是所谓的“该闰而不闰(即称之为失闰)”的年份。
B. 对于定气立春在下一年1月且与下一年的1月1日在日期上相距两天的情形,则应将原历表(指未采用修正法则之前所编排出的历表)中本年的天数补加一天,此年正是所谓的“不闰而置闰(即称之为补闰)”的年份。在这种情形下,就会出现连续两年皆为闰年的现象。
(4)年首的确定:每年以现行公历中的2月4日作为万全平元历之年首。2月4日是现行公历历年中定气立春的平均交接日期,它与我国现行农历中的“天文年之岁首”(以立春之日作为岁首或春季之首)虽不完全一致但也算是基本上吻合。这对于继承我国传统的历学、民俗文化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5)公休与节假日
A.公休制
本方案建议国务院施行两类公休制交错使用:
a.每月1日、8日、15日、16日、23日、30日、31日(大月)等,每月平均为6.5个公休日。
另增设春季、夏季、秋季三个公休周(建议旅游):3月、6月、9月等三个月中每月9日~14日。这里一共增设了18日,填补了上述每月只有6.5个公休日的缺陷(现在一个月都至少有8个公休日)
建议使用范围:政府机关(机构)、邮局、银行、工商局、法律法学机构、投诉(检察、检举)部门或机构。
理由:有利于上班一族(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的打工者)个人理财,如存钱、汇款、转账、邮寄信件或物品。更有利于这类弱势群体通过联络、咨询、举报等方式拿起法律武器,让这些服务更能实实在在地得到体现。每次发工资后一些人因为寄钱、存钱不方便被迫将钱放在钱包中,同一宿舍的人便将其瞄准并将其偷去,间接的原因就可归根为这种落后的工休制度。因为现在确有很多民企只顾及自己的“钱程”而对打工者随意虐待,不但自行取消了国务院规定的公休日(正如前面所述,就算有公休日也没有理财的机会),而且随意延长晚上加班时间。甚至一些人连请假获取上司批准都很难!!!基于这些原因,建议国务院应规定“绝对公休日”,本方案建议为每月五天。规定无论国营、民营企业除保卫科、食堂外,企业内一切部门(包括上一日正在延续的夜班作业)均应停工(如因不可抗力的重大灾祸或其它特殊需要,必须上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并在每日省电视台新闻播放及在专门的网站、报刊上如实公布)。否则,应视为无效!
b.每月1日、5日、6日、12日、13日、19日、20日、26日等八个公休日,不设公休周。但每年12月19日和12月20日必须取消公休,作为正常工作时间(目的是延长春节假期)。
建议使用范围:一切制造企业、加工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学校等。
绝对公休日:每月1日、6日、13日、20日、26日等固定五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不得因“赶货”而进行所谓的“灵活运用”)。